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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4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留圈与司大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留圈,司大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4830号原告郭留圈,男,汉族,出生于1949年7月3日,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郭冰冰,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大正,男,汉族,66岁,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留圈诉被告司大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本案受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邹银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明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