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4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留圈与司大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留圈,司大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4830号原告郭留圈,男,汉族,出生于1949年7月3日,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郭冰冰,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大正,男,汉族,66岁,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留圈诉被告司大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本案受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邹银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明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