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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吕凤春与韶关市雪岭虹茶叶实业有限公司、付培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凤春,韶关市雪岭虹茶叶实业有限公司,付培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861号原告:吕凤春,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韶关市雪岭虹茶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罗坑镇新洞村委会下埂村。法定代表人:付培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培民,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住韶关市。原告吕凤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散韶关市雪岭虹茶叶实业有限公司;2、判令侵占公司权利的法人付培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付培民与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合伙购买大运货车粤F×××××,购买之日起至2014年8月底由曲江城东建材经营部刘祥秀统一管理,已算清。同年9月至年底,该车由吕凤春经手与付培民共同管理,已算清数,2015年1月起该车由付培民安排工作至同年6月1日起转让10%股份给驾驶员侯志桥,后来该车转至中建集团承接运输业务。至今付培民不拿出账务清算所有公款。二、2014年10月,付培民见原告2013年底起在罗坑镇租地种植茶叶,于是付培民收租罗坑新洞村委种植基地茶园并实体入股与原告合作并要求成立“韶关市雪岭红茶叶实业有限公司”,付培民与原告各持50%的股份,由原告管理茶叶公司一切事务,2015年付培民独自拿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办理了“韶关市雪岭虹茶叶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但是,工商企业开业登记档案内容原告完全不知情,后来在百度发现该公司由付培民包揽了一切权利,原告持有50%股份只有出钱投资,没有任何权利时,提出要求付培民清算公司支出账务(因本公司处在投资建设阶段,没有营业收入),付培民至今不算。这里拖欠员工工资、生活、社保费等十余万,公司建厂及经营所产生的大笔债务主要由原告支付的,付培民支付部分主要是原告与付培民合作汽车运输所产生的利润(公款)。三、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业开业登记档案中显示的《股东决议》及《公司章程》为伪造,已侵害了股东权利,若因法人违法伪造决议和章程给股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请求法院查实该公司有没有对外担保借贷业务,如有请求法院追究当事人责任。五、法人单方请的财务,骗取原告个人财产购买的社会保险并于2017年4月25日又单方取消,造成股权人直接经济损失要求由法人赔偿。六、清算并拍卖共同财产运营汽车粤F×××××,按股份拿回我自己应有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解散公司的理由主要是:对企业的开业登记档案和更名不知情;在公司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没有任何权利;公司未能及时清算财务;工商登记资料中被告付培民涉嫌伪造《公司决议》及《公司章程》;被告付培民单方请的财务骗取原告个人财产购买的社会保险并单方面取消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总结以上几点,原告是依据其自身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受到侵犯而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款:“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凤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模新人民陪审员  杨伟生人民陪审员  杨清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嘉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