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成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成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49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成磊,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8月17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成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成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郭成磊醉酒后驾驶豫B×××××的白色小型轿车,沿兰考县油田东院内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油田西门与黄河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郭成磊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6.45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成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郭成磊常住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案件来源及破案报告、酒精测试单车辆、测试、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各1份、证人张某、郝某证言、被告人郭成磊陈述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成磊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成磊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成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郭成磊的刑期从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映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