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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白光亮诉王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光亮,王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2225号原告:白光亮,男,61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新安镇树林子村南沙不气社。被告:王志忠,男,43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新安镇树林子村树林子社。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光亮与被告王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白光亮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光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计520元,由原告白光亮负担。审 判 长  杨培政人民陪审员  郑连平人民陪审员  武志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百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