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白光亮诉王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光亮,王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2225号原告:白光亮,男,61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新安镇树林子村南沙不气社。被告:王志忠,男,43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新安镇树林子村树林子社。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光亮与被告王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白光亮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光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计520元,由原告白光亮负担。审 判 长 杨培政人民陪审员 郑连平人民陪审员 武志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百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