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1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826号原告: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清河居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龙,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系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楚店畅通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涡阳县淮中大道。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诉权的正当行使,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继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