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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李燕平与陈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平,陈小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2526号原告:李燕平,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荣,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小阳,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李燕平与被告陈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2017年9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燕平以款项已偿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燕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智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秀灵速 录 员  陈鸳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