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李燕平与陈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平,陈小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2526号原告:李燕平,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荣,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小阳,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李燕平与被告陈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2017年9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燕平以款项已偿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燕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智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秀灵速 录 员 陈鸳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