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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3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谊辉、樊阳中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谊辉,樊阳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3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谊辉,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阳中,男,汉族,1956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上诉人朱谊辉因与被上诉人樊阳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8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谊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谊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朱谊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粤海审判员  徐 艳审判员  唐佩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