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1执39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宋晓春、宋兴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春,宋兴旺,张高峰,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393号之五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宋晓春,农民。被执行人:宋兴旺,农民。被执行人:张高峰,农民。本院在执行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宋晓春、宋兴旺、张高峰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兴旺银行存款40000元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文水县支行营业部;账号:04612101040011468)。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闫 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樊世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