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7号原告:张某,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杨某,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菊华,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华,195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吴 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况洁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