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庞鹏鹏与谷连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21执1443号庞鹏鹏:你(单位)与谷连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谷连坤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被告庞鹏鹏赔偿原告谷连坤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69605元(含庞鹏鹏先行垫付的20000元应予扣除)。案件受理费2270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4070元,由被告庞鹏鹏负担3792元,原告谷连坤负担278元。(2)支付迟延履行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支付案件执行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账号:1311041009024930309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院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