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永全与南和县三召乡圪塔头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全,南和县三召乡圪塔头村民委员会,朱飞飞,张洋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581号之一原告:刘永全,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委托代理人:王立平,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110873599。被告:南和县三召乡圪塔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南和县三召乡圪塔头村。法定代表人:李孟强,该村村主任。第三人:朱飞飞,女,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南和县。第三人:张洋洋,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南和县,系朱飞飞丈夫。原告刘永全与被告南和县三召乡圪塔头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朱飞飞、张洋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告刘永全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全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全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永全负担。审 判 长 范辉霞代理审判员 乐旭鹏人民陪审员 李彦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冯小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