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恢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华蓥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与张光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蓥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张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恢302号申请执行人:华蓥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贺金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光华,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2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2015)川1681华蓥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光华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华蓥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光华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樊思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