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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贺志云与利川市文斗乡人民政府、利川市文斗乡文龙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志云,利川市文斗乡人民政府,利川市文斗乡文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730号原告:贺志云,女,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杨,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江,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文斗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代双,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文斗乡文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福林,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志云诉被告利川市文斗乡人民政府、利川市文斗乡文龙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利川市文斗乡人民政府、利川市文斗乡文龙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志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5元,依法减半收取947.5元,由原告贺志云承担。审判员  周双禄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红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