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立典、杨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典,杨淑英,金珈颉,金宣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982号申请执行人周立典,男,1932年3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申请执行人杨淑英,女,1935年10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金珈颉,女,1985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金宣辰,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立典、杨淑英与被执行人金珈颉、金宣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珈颉、金宣辰系姐妹,本院依法扣划到金宣辰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6月19日、8月9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201518.29元,申请执行人周立典、杨淑英与被执行人金宣辰就余款已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9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金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