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志君、刘飞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君,刘飞珠,郑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君,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刘飞珠,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郑亚华,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王志君与被执行人刘飞珠、郑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浙0903民初1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志君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6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刘飞珠与其丈夫郑亚华共有的坐落于舟山市东港街道龙门公寓9号楼302室的房产,买受人以1070000元最高价竞得。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38826元后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故于2017年09月01日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3执10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