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执2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胜彬、殷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贵池区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胜彬,殷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2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北路天都清华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章建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胜彬,男,1979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殷飚,男,1980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池州市贵池区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胜彬、殷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皖1702民初470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殷飚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621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翔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