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0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葛荣海、刘宗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荣海,刘宗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09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葛荣海,男,汉族,1965年8月2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瑶,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宗晓,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锋,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颍飞,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葛荣海因与被上诉人刘宗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葛荣海与刘宗晓双方本着自愿、谅解的精神,于2017年9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葛荣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葛荣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刘宗晓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葛荣海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葛荣海负担,保全费3020元,由葛荣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葛荣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红振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李文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