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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5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安玉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五泉山集中供热站,安玉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835号原告:兰州市五泉山集中供热站。法定代表人:张兰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火高发。被告安玉琛。原告兰州市五泉山集中供热站与被告安玉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兰州市五泉山集中供热站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五泉山集中供热站撤诉。案件受���费50元,由原告兰州市五泉山集中供热站负担。审判员  齐春晖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钧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