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5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安玉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五泉山集中供热站,安玉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835号原告:兰州市五泉山集中供热站。法定代表人:张兰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火高发。被告安玉琛。原告兰州市五泉山集中供热站与被告安玉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兰州市五泉山集中供热站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五泉山集中供热站撤诉。案件受���费50元,由原告兰州市五泉山集中供热站负担。审判员 齐春晖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钧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