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刑初47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雨,男,1982年9月1日出生于天津市河西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西区。曾于2001年10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候审。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志明、邹毓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7日2时许,被告人杨雨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H×××××号长城牌小型轿车沿津港高速公路第二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1.8公里处时,其所驾车前部右侧与道路右侧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被告人杨雨和同车人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血液乙醇含量检验,被告人杨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杨雨于同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杨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被告人杨雨赔偿赵某人身伤害补偿金四万元,并达成和解。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当庭陈述,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医院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补充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雨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并达成和解,建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杨雨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杨雨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雨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鉴于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刑期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闵 杰代理审判员 李承勋人民陪审员 赵玉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左家欢附法条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