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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4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正丽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正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4679号原告肖正丽,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十字街镇。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公司。住所地东港市东港路128号。负责人王连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艳,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公司工作人员,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正丽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正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原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