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刑更3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郑志勇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97号罪犯郑志勇,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6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志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郑志勇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1013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6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郑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志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七月至二0一七年六月累计获得考核分758分,表扬一次。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1016.8元,此次呈报减刑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3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志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志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詹跃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雷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