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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胡一定与爱辉区家豪商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一定,爱辉区家豪商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2548号原告:胡一定,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被告:爱辉区家豪商品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经营者:吴刚。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胡一定诉被告爱辉区家豪商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胡一定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一定自愿撤回对被告爱辉区家豪商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一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一定负担。审 判 长  王成春人民陪审员  林国明人民陪审员  欧树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卢致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