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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吕鹏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鹏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42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吕鹏飞,男,1981年6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静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暂住太原市。本院在执行吕鹏飞罚金一案中,因未找到被执行人吕鹏飞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106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张 斌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