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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刑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周创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创,戴林祥,曹旭,方江,张勇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刑终25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创,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大专文化,住湘潭市雨湖区。2016年3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l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林祥,男,l988年3月l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大专文化,住峡江县。2016年3月l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旭,男,l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大专文化,住益阳市赫山区。20l6年5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江,男,l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大专文化,住湘潭市岳塘区。20l6年4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勇,男,l978年12月l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小学文化,住监利县。1996年7月因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被湖北省原荆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2月8日被假释,其假释考验期于2012年5月29日届满。20l6年3月l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l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创、戴林祥、曹旭、方江、张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作出(2016)湘0302刑初431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周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原审被告人戴林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曹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原审被告人方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原审被告人张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追缴原审被告人周创、戴林祥、曹旭、方江从吸纳资金犯罪活动中获取的返点提成等违法所得;追缴湖南旻山投资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被扣押款项3035元;追缴周创被冻结于陈思博银行帐户内的款项134743.48元;对周创、戴林祥被查封的房产及戴林祥被扣押的车辆,追缴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中属于周创、戴林祥的部分;周创、戴林祥被追缴的数额应计为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上述款项优先返还本案中蒙受损失的集资参与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创、戴林祥、曹旭、方江、张勇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创、戴林祥、曹旭、方江、张勇均表示服从原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创、戴林祥、曹旭、方江、张勇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创、戴林祥、曹旭、方江、张勇撤回上诉。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刑初4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孚林审 判 员  易 庆代理审判员  文 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林小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