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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9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陈月仙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仙,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9925号原告陈月仙,女,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李维双,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本院受理原告陈月仙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为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原告的住所地是深圳市,因此,本院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冬  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施敏(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