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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6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云能与吴江钱氏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云能,吴江钱氏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八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6803号申请执行人黄云能,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靖市平县。被执行人吴江钱氏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莘塔环城路。法定代表人:钱振杰。黄云能与吴江钱氏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工资待遇争议一案,被执行人吴江钱氏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该公司已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驳回黄云能执行申请。经查,吴江劳人仲案字[2017]第084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被申请人吴江钱氏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签收,被申请人吴江钱氏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故该次黄云能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法律文书尚未生效,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黄云能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长安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袁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