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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河北康伴医药有限公司、唐山仁济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康伴医药有限公司,唐山仁济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85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康伴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波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明,河北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山仁济医院。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浭阳华府小区201-5号。法定代表人周亚子。本院在执行河北康伴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仁济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684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