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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欢与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欢,韦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2667号原告黄欢,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南宁市武鸣区。被告韦权,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南宁市武鸣区。原告黄欢诉被告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曰立案。原告黄欢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黄欢负担。审判员  潘雪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美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