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焕娥诉仇雪梅、张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娥,仇雪梅,张刚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3民初738号原告:刘焕娥,女,汉族,农民。被告:仇雪梅,女,汉族,农民。被告:张刚成,男,汉族,农民。原告刘焕娥与被告仇雪梅、张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焕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仇雪梅经公告传唤、被告张刚成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焕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仇雪梅偿还原告借款14000元,由被告张刚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刘焕娥和被告仇雪梅在洋县青年巷做生意时相识。2016年5月20日,被告仇雪梅到原告家称因做生意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1400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张刚成为此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约定借款期限7个月,2017年1月1日清偿完毕。逾期,被告仇雪梅未及时清偿债务,被告张刚成亦拒绝清偿债务,双方终协商无果,遂提起本诉。被告仇雪梅、张刚成均未到庭应诉。原告刘焕然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仇雪梅身份证复印件及借据一份。此份证据载明仇雪梅向原告刘焕娥借款14000元及还款期限。仇雪梅提供了其身份证复印件,结合原告陈述,对此份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2.被告张刚成身份证复印件及担保书一份,该证据显示有借款人仇雪梅签名及担保人张刚成签名,结合原告陈述及证据1,可相互印证,对此份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是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原告向本院出示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借据,结合全案事实,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张刚成书面承诺其提供担保,但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应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方式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刘焕娥诉请张刚成承担担保责任,依法予以支持;因借据未能明确约定利息,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原告刘焕娥诉求二被告承担清偿债务之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仇雪梅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原告刘焕娥借款14000元,并由被告张刚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80元,由被告仇雪梅、张刚成共同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不再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冲人民陪审员 李 鸿人民陪审员 苏万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贾红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