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行审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荣成市纺织品商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荣成市纺织品商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82行审249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荣成市府西路17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纺织品商城,住所地:荣成市沿河北街。负责人宋丽娜。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人社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2月12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纺织品商城作出荣人社监决字[2016]第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纺织品商城存在拖欠职工2016年1月至7月份工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决定给予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纺织品商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后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纺织品商城履行荣人社监决字[2016]第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荣人社监决字[2016]第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荣人社监决字[2016]第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纺织品商城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罚款15000元,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125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纺织品商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 佳人民陪审员 刘英乾人民陪审员 许圣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振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