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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执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诸暨市店口素型咖啡厅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亭亭,诸暨市店口素型咖啡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3904号申请执行人:谢亭亭,女,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诸暨市店口素型咖啡厅,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291号城市客厅一层,注册号:330681603101202。经营者:林学波。申请执行人谢亭亭与被执行人诸暨市店口素型咖啡厅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诸劳人仲案字(2017)第046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诸暨市店口素型咖啡厅劳动报酬811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诸劳人仲案字(2017)第046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镥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