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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辽宁林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岩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林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王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1040号原告:辽宁林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太和庄村。法定代表人:汤林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岩,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现住营口市老边区金城大街1号楼2单元21层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林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辽宁林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林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天伟人民陪审员  郭宁宁人民陪审员  李绵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长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