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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法定代表人:王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绿景大厦1幢513室(托管205)。诉讼代表人:刘素珍。上诉人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7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为被侵权人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的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部分涉互联网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部分涉网案件的通知》之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网络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缪 蕾审判员 危 薇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翁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