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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异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欣、宋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欣,宋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异9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欣,女,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宋畅,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宋畅诉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欣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津0103执1065号通知,于2017年9月2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欣称,异议人与宋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西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6)津0103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据判决书将异议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且于2017年9月11日在异议人家门口家张贴了(2017)执1065号通知,要求评估拍卖异议人唯一住房,异议人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申请。宋畅诉王欣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是案外人刘涛诉王欣民间借贷案件的其中一部分借款,刘涛将债权转移给宋畅时,王欣已将借款全部还清刘涛。刘涛诉王欣民间借贷案件由于刘涛涉及刑事案件导致借贷案件无法开庭审理,王欣与刘涛借款是否成立还未经法院审查确认,故异议人认为仅凭宋畅一案就要求拍卖异议人的房屋为不妥,并且该套房屋系异议人名下唯一一套房屋,宋畅的标的额又远远低于异议人房屋价值,异议人要求法院停止拍卖异议人名下房屋。本院查明,2016年5月11日本院受理了原告宋畅与被告王欣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5月16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439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王欣名下价值6975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2016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宋畅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5月16日本院作出(2017)津0103执1065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王欣(公民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7)津0103执1065号通知:“将依法对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南段西侧水晶城凭澜园5-3-202房屋委托评估,拍卖”。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提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节,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另外,异议人主张将被拍卖的房屋系唯一一套住房不能拍卖,于法无据,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故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欣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秋立审判员  陈述琦审判员  储智君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