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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威与赵露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赵露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608号原告杨威,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赵露露,女,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欧阳志,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玲,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威诉被告赵露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威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威撤回对被告赵露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杨威负担。审 判 员  曾玉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