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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胡健、易敏与被告宜宾市南溪区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健,易敏,宜宾市南溪区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291号原告:胡健,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桂花街。原告:易敏,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桂花街。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文,四川甲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甲海,四川甲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市南溪区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桥柏公寓13、14、15号门市。法定代表人:陈忠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四川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健、易敏与被告宜宾市南溪区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胡健、易敏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健、易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健、易敏撤诉。案件受理费7869元,减半收取计3934.5元,由原告胡健、易敏负担。审 判 长 韩 松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人民陪审员 唐继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李秀英书 记 员 陈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