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3民终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2.上诉人苏桦与被上诉人鞍山晟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汶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桦,鞍山晟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汶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终1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鞍山晟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冬,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汶聪。上诉人苏桦因与被上诉人鞍山晟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汶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303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苏桦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苏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苏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艳丽审 判 员  王 瑶代理审判员  王虹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高佳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