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7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邢飞腾、邢海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邢飞腾,邢海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761号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吴红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凤祥、田芳,系原告员工。被告:邢飞腾,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邢海水,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邢飞腾、邢海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邢飞腾、邢海水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邢飞腾、邢海水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邢飞腾、邢海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崔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杨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