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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玉斌申请执行田代明、张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斌,尚志市田地立体车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田代明,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317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斌,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田地立体车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法定代表人田代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田代明,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艳,女,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斌与被执行人尚志市田地立体车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田代明、张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