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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执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谢克刚、赵铁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克刚,赵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2495号申请执行人:谢克刚,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赵铁军,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克刚与被执行人赵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赵铁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谢克刚执行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计28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因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故未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已经在天津市××××东南隅村民委员会张贴公告,公开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4.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其中天津农商银行蓟县许家台支行账户9061001000100100347626有存款2340.63元,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儒林支行账户95×××18有存款5362.45元,考虑路途遥远、数额较少,因申请执行��明确表示不要求法院冻结、扣划,故未予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号牌号码津B×××××、津C×××××、津H×××××、津H×××××号已于2017年5月25日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股权及工商登记信息。5.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红波审判员  张国兵审判员  田玉全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徐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