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民初3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崔清臣与被告姜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清臣,姜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3964号原告:崔清臣,男,1970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告:姜楠,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住尚志市。原告崔清臣与被告姜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崔清臣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清臣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清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清臣负担。审判员 杨淑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魏笑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