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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民初3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崔清臣与被告姜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清臣,姜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3964号原告:崔清臣,男,1970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告:姜楠,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住尚志市。原告崔清臣与被告姜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崔清臣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清臣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清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清臣负担。审判员  杨淑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魏笑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