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5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少平与河南世阳运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少平,河南世阳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488号原告:江少平,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河南世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开发区四港联动大道与郑民高速交汇处向南1公里路东。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3X5LR33R法定代表人:黄远成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少平与被告河南世阳运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少平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少平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戈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