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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4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淮滨与王素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淮滨,王素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239号原告:李淮滨,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王雪竹,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素华,女,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肖蔓莉,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淮滨与被告王素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淮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2003年7月8日签订的两份协议书有效;2判令阜南县城关镇淮河西路35号综合楼下2号门面房(房产证号I0××82)归原告所有,同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3年7月8日,安徽国信拍卖有限公司在合肥拍卖位于阜南县××综合楼××门面房一间。原、被告经协商,共同合伙购买该房屋。因被告当时称家庭困难,先以被告的名义参加竞拍,如果成功,先由被告使用10年做生意,10年到期后该房归原告所有,原告勉强同意该方案,通过参加竞拍,该房以19950元的价格成交。当日双方签订协议两份,约定2013年7月8日被告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原告给付被告26950元。现约定时间已到,被告拒不履行,为此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位于阜南县鹿城镇××综合楼××号门面房(房产证号I0××82)归原告所有,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3)南民一初字第0217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阜民一终字第006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两份协议系原告与被告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被告是通过拍卖全资购得涉案房屋,原告在没有履行任何义务的情况下,十年后无条件获得房屋,违反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该两份协议应为无效协议。2016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0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原、被告分别于2016年7月22日、26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皖12民终1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0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淮滨撤回起诉及上诉;三、准许王素华撤回上诉。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再次向本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被告2003年7月8日签订的两份协议书有效;2.判令阜南县城关镇淮河西路35号综合楼下2号门面房(房产证号I0××82)归原告所有,同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现原告就同一事实无正当理由撤回起诉后又以合同纠纷再次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有效,且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的权利关系、利益均相同。同时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的请求已得到准许,第一次起诉时本院已经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两份协议为无效协议,若允许当事人自由地因撤诉而使该判决无效,进而使此前所有程序归于无效,有悖诉讼效益原则。因此,起诉人的再次起诉已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淮滨的起诉。原告李淮滨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占亚审 判 员  王文光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夏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