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舟山之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之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908号原告:舟山之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荷塘月色小区23幢。法定代表人:袁久兴,执行董事。被告:赵志,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之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之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之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舟山之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董 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於航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