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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7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磊与∶王永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王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7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郑州矿区。被执行人∶王永超,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在执行王磊与王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日以(2016)豫0184执78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连海超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南侧水岸家年华6号楼4单元2层204室(房权证号13××81)房屋一套。现因依据执行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1652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完毕。且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连海超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南侧水岸家年华6号楼4单元2层204室(房权证号13××81)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    瑞    甫审判员 王平人民陪审员王法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柳    秋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