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7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磊与∶王永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王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7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郑州矿区。被执行人∶王永超,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在执行王磊与王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日以(2016)豫0184执78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连海超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南侧水岸家年华6号楼4单元2层204室(房权证号13××81)房屋一套。现因依据执行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1652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完毕。且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连海超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南侧水岸家年华6号楼4单元2层204室(房权证号13××81)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 瑞 甫审判员 王平人民陪审员王法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柳 秋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