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5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蔡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蔡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88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蔡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蔡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娜娜审判��陈婷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