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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喜与被执行人江立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喜,江立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马喜,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江立栓,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公务段绥芬河线路车间绥阳工区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喜与被执行人江立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江立栓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王俊东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春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