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喜与被执行人江立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喜,江立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马喜,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江立栓,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公务段绥芬河线路车间绥阳工区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喜与被执行人江立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江立栓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王俊东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春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