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孙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302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金泰小区37-104室。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孙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 苏某某与李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上文书李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应支付给苏某某款项等合计人民币5000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苏某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 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元,已发放申请人。 2、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开户,采取冻结措施,后查询未进款。 3、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5、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6、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 7、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 8、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永远 审判员 徐 峰 审判员 王文庆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杜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