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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1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夏某1与夏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1,夏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2525号原告:夏某1。被告:夏2。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1与被告夏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且又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