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夏某1与夏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1,夏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2525号原告:夏某1。被告:夏2。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1与被告夏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且又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