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2民初4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戴继本、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599号申请人:戴继本,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李斌,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戴艳平,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戴继本与被申请人李斌、戴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戴继本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斌、戴艳平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一套,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戴继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斌、戴艳平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丛莹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吕童童 微信公众号“”